《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该修正案由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
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修正案。迄今我国尚未批准该修正案。为参考之故,现将该修正案附录于巴塞尔公约之后。
增添新的序言部分第7段之二:
“确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其危险率高,不能构成本公约对危险废物所规定的无害环境管理”。
增添新的第4A条:
1.附件七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一律禁止向未列于附件七的国家越境转移预定按照附件四——A的作业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
2.附件七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减少,并自该日以后,一律禁止向未列于附件七的国家越境转移预定按照附件四——B的作业方式处置的本公约第1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危险废物。
附件七
各缔约方以及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共同体的其他国家、列支敦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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