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联盟环境与发展宣言
(1986年10月14日于突尼斯通过)
一、环境与人
1.环境乃指环绕人周围的一切。自然环境由水、空气、土地及土地上所附和土地中所含的所有物质组成,它们由真主安拉惠赐给他的造物们为他的利益享有和使用。人造环境指房屋、工作场所、道路和所有其他真主安拉召唤我们建立的旨在方便生活及其方式的东西。
2.人是环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生活于环境并蒙受其恩泽,而不能超然乎其外。
3.任何个人都有在与人类尊严相和谐的环境中实现完美的生活的基本权利。与此相应,为了其自身,也为了其后裔,均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发展和环境
1.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高阿拉伯世界公民的生活质量并确保其基本需求既属理所当然,更是势所必然。
2.如所有其他国家一样,任何阿拉伯国家不能取得可以允许的发展,除非发展规划和计划已经考虑四要素之间的密切相关又复杂多样的联系:
(a)不同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
(b)环境保护;
(c)人口及其活动和要求;
(d)实现这些需求所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在每一个阿拉伯国家中国家和个人的责任是保障已有的自然资源适应目前和将来数代的需要。
4.防止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保护较之将来进行恢复所花费用要少,更易于实施,并且更为有益。
5.在发展计划的任何阶段和层次都应当考虑环境问题,并且,应当利用所有办法使这些考虑得到实施。
6.在各方面(即社会、工业、农业、城市和其它发展方面)环境考虑应当成为综合性发展计划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图避免因有关疏忽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7.发展项目中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原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准备应当成为可行性研究的一部分。发展项目的批准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8.应当考虑阿拉伯世界的普遍消耗与生产方式,以使它们适应于阿拉伯民族在与地区环境潜力相一致的先决条件既已定型情形下的真正需求。
9.对于与各阿拉伯政府或阿拉伯技术援助和基金组织(不管是国家还是地区或者是国际的)提供的外援有关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方面的审查。
应当鼓励这一援助的受益国在计划和实施该项目时考虑环境因素。
10.发展项目应当与受益人的社会和文化需求和谐一致。
11.应当考虑使用适合于周围环境的技术,其重点应置于发展(改良)传统技术的构架内。
三、环境意识和个人的作用
科学与教育机构的作用
人是影响环境状况的首要因素,而且,他也是首要的被影响者。因此,在阿拉伯公民中传播环境意识被认为对于保护阿拉伯世界环境及管理利用其资源极为重要。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a)阿拉伯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确立环境领域准则和方向的节目,并集中宣传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固有联系。
(b)阿拉伯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应通过在各层次开设适当课程将环境内容融入教育计划中,并应当造就专家和编写教育材料。
(c)大学、高级教育机构和专门研究中心应当从事各种环境领域的研究并安排培训课程,以提高那些在基础学习中未获环境教育的雇员的能力。
(d)为了培养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专家,在各阿拉伯国家的大学中应当进行环境研究。
四、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政府机构
每一阿拉伯国家应当有一个政府部门或高级机构管理环境事务。该机关应当是一个实权机构、并有权确立全国性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规则、法规和标准。应给该部或该高级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施。
五、阿拉伯和国际合作
阿拉伯环境部长委员会应当确立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阿拉伯战略(An Arab Strategy),并使之变为国家环境战略网及阿拉伯内部合作和阿拉伯国际合作项目的基础。为达成这一目标,应当采取如下步骤:
(a)应当对照和交换来自阿拉伯世界和来自国际的环境情报,以促进其在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和方案时运用,并确保在每一个阿拉伯国家中这些规划和方案都明确地以有关自然资源的确定情报为基础。
(b)鉴别阿拉伯世界中重大环境问题,以图确定适当的重点,用保证避免重蹈覆辙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
(c)得准备一份在各阿拉伯国家、中央机构和有关环境保护的阿拉伯组织中通用的专家名册,并定期予以修改。
常务委员会建议:
在重审了负责组织会议的三国机构所提交的文件、参加会议的组织所提交的赞成和特别文件,并扣取专家关于这些文件的介绍和随后的讨论之后,常务委员会对那些提交有关文件者表示感谢并作出了如下建议:
1.冻结有关“经济发展计划中的环境考虑与阿拉伯国家实践中的特定目标”的文件第21、24、25页中所包含的内容,直到其数据被证实和资料被完善时为止。常务委员会请求各阿拉伯国家大约在1986年底用最后形式提交有关文件之前向受本次会议之托继续处理该问题的执行机构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评论和修改意见。
2.要求各阿拉伯国家支持和加强涉及几个阿拉伯国家的共同问题的国家计划,例如,如同北非国家沙漠化问题、绿化地带工程、阿尔西蒙游牧地区绿化地带工程一样,在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有关红海和亚丁湾环境工程、阿拉伯湾工程、地中海工程,支持应当扩展到所有阿拉伯海域和沙漠。
3.继续支持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区域中心。
4.各阿拉伯国家及其各种组织应当在从可行性研究到评价阶段设法使环境考虑成为其所有发展计划的必要部分,以实现对其共有资源的合理利用。
5.将贯串于环境计划中的合作原则作为初步措施贯彻到阿拉伯世界一体化的协调政策中,以防各阿拉伯国家中环境的恶化。
6.确立和实施适当的环境政策,加强环境法规并定期使之更新。
7.确立和加强评价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效果所必需的细则,标准和限量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8.号召地区的、国家的、国际的机构和基金组织,支持项目影响评价的研究,并且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作为其技术援助合同利益的一部分为这些研究编制预算。
9.促进各种层次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环境教育,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加强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应当尽可能地协调这类步骤和方案。
10.号召地方的、国家的、国际的财政机构、基金和技术援助机构在投资和支持开发项目时一并考虑有关的环境问题。
11.确保环境开发(考虑环境方面的开发)的概念融入大学、机构和研究中心的课程中。为了一般地增强环境意识,应当对组织培训和教育课程给予注意。
12.建立和加强负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机构和组织。
13.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反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殖民和侵占政策的立场和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斗争,因为该组织是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地区中反抗犹太复国主义侵占者行径的唯一合法的代表。这些行径包括霸占土地,建立殖民地、水的定量配给和占领水源地、开挖沟通地中海和死海的运河及毁灭巴勒斯坦历史城市(特别是耶撤、希伯苯、盖茨)及其他体现有意破坏环境的政策。
14.请求阿拉伯联盟秘书长与阿拉伯组织合作建立环境数据库,与当局建立联络关系,出版阿拉伯世界地图,重点准备专门的与分类的环境情况地图。
15.请求各阿拉伯国家基于阿拉伯联盟教育、文化、科学组织(ALESCO)的登记加强对监测和防止环境污染的阿拉伯网的支持。
16.鼓励各阿拉伯国家的有关当局在土地使用规划中考虑环境因素。
17.协助受自然灾害、旱灾和瘟疫影响的阿拉伯国家;授权阿拉伯联盟秘书长及其有关专门组织与位于吉伯提的依加多(IGADO)进行合作。
18.在各阿拉伯国家之间应该作出就环境问题进行国际合作的努力。
19.请求ALESCO与有关参予当局合作,努力促进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术语阿拉伯化;并将这些术语标准化,以便出版阿拉伯环境术语汇编。
20.请求各阿拉伯国家实施严格的法律以限制污染环境的工业转嫁,并严格控制技术引进,减少不良环境后果。
21.请求各阿拉伯国家禁止那些出口国法律和条例限制其使用(由于其属于进口物)的物质的输入。
22.鼓励和资助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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