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 *
(1987年2月)
Ⅰ 总原则、权利和责任
基本人权
1.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
世代人的平等权利
2.各国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应保护和利用环境及自然资源。
保护和持续利用
3.各国应维护生物圈发挥功能所必需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在利用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时,应遵循最佳持续产量的原则。
环境标准和监测
4.各国应建立充分的环境保护标准,监测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的变化并发表有关的数据。
环境预评价
5.各国对于已提出的并可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或自然资源的利用,应进行或要求环境预评价。
预先通知、参与和正常程序
6.各国应将已列入计划的活动及时通知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全体有关的人。给予他们平等地参与行政和司法过程以及通过正常的程序的权利。
持续发展和援助
7.各国应保证把环境保护作为开发活动的规划和执行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其它国家,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授助,支持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
合作总义务
8.各国应在履行上述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和其它国家真诚合作。
Ⅱ 跨国界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的原则、权利和义务
合理和平等的利用
9.各国应以合理和平等的方式利用跨国界自然资源。
预防和消除环境影响
10.各国应预防或消除可能引起或引起严重危害的任何跨国界的环境影响(以下11款和12款中所列情况除外)。
严格责任
11.当进行或批准某些危险而有益的活动时,各国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性措施限制其危险性,并保证一旦发生重大的跨国界危害时提供赔偿,即使采取行动时并不知道其危害性。
关于预防危害费用大大超过危害造成的损失时的预先协议
12.当计划进行或批准某些跨国界危害重大但比预防费用少得多的活动时,各国应和受影陶的国家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进行谈判,根据协定条件开展活动(如果达不成协议,可见22款)。
相同标准
13.各国在环境管理和处理跨国界自然资源及环境影响中,应使用至少与国内相同的标准(即对本国公民不做的事情,也不对其它国公民去做)。
跨国界环境问题合作的总义务
14.各国应与其它国家真诚合作,最佳地利用跨国界资源,并有效地预防或消除跨国界环境危害。
资料交换
15.各国应及时地向其它有关国家提供关于跨国界自然资源或环境影响的资料。
预评价和通知
16.各国应预先和及时地将列入计划的可能产生重大跨国界环境影响的活动通知其它有关国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或要求环境预评价。
预先协商
17.各国对其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现有的或潜在的跨国界环境影响,应尽早地、真诚地同其它有关国家进行协商。
环境评价与保护的合作安排
18.各国应与有关国家就跨国界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科学研究以及标准的建立等方面进行合作。
紧急事件
19.各国对可能造成跨国界环境影响的紧急形势应制订出应急计划,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应向有关国家迅速报警,提供有关资料并同它们合作。
平等地参与和对待
20.各国对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使用中跨国界干扰影响的所有人提供平等地参与行政和司法过程以及正常的程序的权利,并给予同等的待遇。
Ⅲ 国家的责任
21.各国应停止违背环境方面国际义务的活动,并对由此造成的危害提供赔偿。
Ⅳ 和平解决争端
22.各国应使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环境争端,如果解决争端的共同协议或其它解决争端的方案在18个月内没有达成,应把争端提交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此后,在任一有关国家的要求下,进行仲裁或由司法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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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原则建议是以国际环境法专家组向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递交的报告中更详细的法律内容为基础写成的。该原则建议仅为其原则和条款的主要精神,而不能代替全文,全文(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由位于多德雷赫特(荷兰)的 Martinus Nijhoff 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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