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
(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
全球环境问题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热点,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活动日益频繁,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许多领域,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目前,国际社会最关心的是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酸雨、有害废弃物和垃圾的越境转移和扩散、生物物种多样性等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但是,水污染与水资源短缺、大气污染、土地退化、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减少和海洋污染等区域性的问题也十分严重。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正在急剧发生变化,这被认为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
保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但是围绕着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尤其是在涉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权益与所应承担的义务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和斗争。为了推进全球环境的解决,维护我国权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有必要制定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以便协调国内各方面意见,形成共识,更好地参与国际环境外交活动。
一、全球环境问题的背景
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是国际社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次会议共有113个国家和一些国际机构的代表参加。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文件,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并建议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这次会议对推动世界各国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环境问题在整个国际关系中所占的地位尚不显著。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八十年代中期东西方关系中出现缓和、对话趋势,军备竞赛和地区冲突降温,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突出,国际上强调“人类共同利益”的思潮渐趋流行。在这种形势下,环境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
西方发达国家近年保持了经济平稳发展,有条件提出较高的环境标准;民众环境意识增强,“绿党”崛起,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促使发达国家政府大抓环保旗帜,对内迎合选民,对外寻求开拓新的资本、技术市场,亦可以此冲淡发展中国家更关心的债务、资金等问题。
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增长和工业发展,也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各种环境问题:一些非洲国家土地沙漠化严重,或水旱灾害频繁;岛国担心气候变化导致洋面上升而受损害;巴西、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面对本国环境问题和发达国家的双重压力,发展中国家被迫应战,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同时也希望通过环境合作得到西方的资金和技术。南、北双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加之全球环境问题自身的相互依存性,客观上要求国际社会进行协作,将环境问题推到了当前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前台位置。
当前国际环境活动的特点是:
1.涵盖面广。上至大气层,下至陆地、海洋。既有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又有区域性和各国的环境问题。
2.影响面宽。环境变化不仅威胁人类的生存条件,也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既是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又带有一定的政治和权益色彩。
3.活动频繁。环境已成为联合国大会和各种国际会议上的经常性议题,有关决议、决定、提案,“言不离环境”。随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筹备工作的全面展开,有关活动、会议更趋频繁。
4.国际环境活动已超出一般认识阶段,开始进入制定和实施实质性、具体化和定量化的政策、措施阶段,国际立法活动加强,要求承担实质性义务,直接关系到各国的权益,各方矛盾更加突出。
5.人类保护环境的共同需要,为开拓国际合作新领域提供了可能性,成为潜力较大而又易于获得资金的援助渠道,发展中国家对此寄有厚望,发达国家也在资金方面表示了一定的合作意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发达国家片面强调保护环境,无视甚至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利益,用环境方面的考虑作为提供援助的条件,不正当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甚至有干涉内政的倾向。
二、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全球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已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努力坚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方针。我国幅员辽阔,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就是对改善全球环境的重要贡献。应把国际保护全球环境的浪潮作为一次机遇,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能源合理利用。
在国际环境事务中,我国一向持积极态度,愿意承担合理的国际义务作出应有的贡献。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寻求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人类长远的共同利益和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以可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而全球环境问题也只有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才能得到解决。既不能离开发展,片面地强调保护和改善环境;也不能不顾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而盲目地追求发展。尤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只能在实现适度经济增长的前提下,作为发展进程的一部分,来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全球环境问题是同长期以来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因此,在讲国际环境合作的同时,也必须讲国际经济合作。要建立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努力消除外部经济条件恶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以提高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能力。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目前存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过去一两个世纪中盲目追求工业化造成的后果。直到现在,发达国家依然是世界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和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者。因此,他们对全球环境问题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同时,发达国家在长期无偿使用人类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拥有较强的保护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经济力量和技术,理应承担更多的实际义务。
3.维护各国资源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我们赞同1972年第一次环境大会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是各国的内部事务。
必须强调,发展中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主权不容侵犯;反对以保护环境为由干涉别国内政。
4.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尚处于满足人民基本需要的发展阶段,承受着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压力。但是,由于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遭受损失最严重的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势必阻碍和延缓其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因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倍加关注。但是,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事务中,存在着忽视发展中国家具体困难的倾向,他们的呼声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国际环境领域中的活动与合作。
5.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发展中国家还面临一些更为迫切的环境问题,既有因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和人口增长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所造成的诸如土地退化、沙漠化、森林锐减、水土流失等自然生态恶化问题,也有因工业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酸沉降、水资源短缺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但对全球环境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与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予以同样关注,并应在国际社会的统一协调行动中,对发展中国家解决上述问题给予有力的支持。
6.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新的附加条件,也不应以保护环境为借口设立新的贸易壁垒。
7.发达国家有义务在现有的发展援助之外,提供充分的额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保护全球环境的努力,或补偿由于保护环境而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并以优惠、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无害技术。这一原则应纳入国际保护环境的公约、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能否按规定时间表完成限控指标,将取决于这些原则的具体兑现与实际运行。
我们反对发达国家及其垄断财团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利用发展中国家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作贡献的良好愿望发“环保财”。
8.加强环境领域内的国际立法是必要的。我国将继续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有关法律文书的谈判制定工作,维护我国利益并确保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原则主张得到反映。有关环境的国际立法应建立在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应有发展中国家广泛有效的参与。
目前,鉴于一些全球环境问题的预测结论还缺乏有足够说服力的科学依据,存在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我们主张开展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倡百家争鸣。在一些问题尚未有科学结论之前,在有关环境的国际立法活动中应持慎重态度。
三、我国对几个全球性重要环境问题的立场
全球气候变化
温室效应被认为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造成温室效应主要是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类物质(CFC)和一氧化二氮等微量温室气体。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尤其是对二氧化碳的限制,是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关键因素,也是目前关注的焦点。
在国际社会中,尽管认为气候将会变暖和主张尽快制定气候变化公约的声音占主导地位,但仍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主要有:
1.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所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中工业发达国家的势力较强,其活动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立场、观点。发展中国家未广泛参与且准备不足,因此,对有关保护气候文件的形成的影响有限。
2.不少发展中国家表示,鉴于保护气候公约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希望谈判能在联合国内进行,以便向世界各国提供均等的机会和论坛,并且强烈主张气候变化公约的框架不应对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限制指标。有些发达国家,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反对制定二氧化碳排放的限制指标。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之间两类矛盾。
3.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温室气体的增加主要是近百年来发达国家工业进程的结果。他们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在保护全球气候中应承担更多的义务。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未来对温室气体的贡献具有很大潜力,因此要求发展中国家合理利用资源,停止滥伐森林(特别是热带雨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等。
大多数科学家认为,观测到的全球增暖与温室效应不相矛盾。温室效应将是未来几十年全球气候变化的主导因素。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还难于对未来气候增暖的时间、幅度和区域形式做出准确预测,需要加强科学研究;也有一部分科学家认为,由于缺少海洋观察资料,现在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全球已出现增暖的信号,目前的气候变化仍处在自然波动的范围内;还有的科学家认为,气候变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过程,温室效应的影响作用尚不能定论,现在采取限制措施为时尚早。
在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中,我国的立场是:
1.我国是一个11亿人口的农业大国,气候变化将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故对此十分关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了气候变化协调小组,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对策;积极参加国际气候变化方面的活动并对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对IPCC的工作给予积极的评价,同时希望IPCC要为发展中国家更广泛的参与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
2.发达国家对造成全球气候变化负有主要的责任,同时也拥有较强的经济和技术能力,因此在防止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应做出特殊的贡献,应率先在国内采取行动,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向为保护全球气候变化和适应这种变化造成额外负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的援助资金,并建立技术转让机制,以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3.保护气候公约的谈判即将开始。我们要自始至终地积极参与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联合发展中国家,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公约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的基础上。鉴于目前对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的现象还需进一步观察和研究,而限制二氧化碳和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关系到各国能源结构和利用方式的调整,是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因此,对公约要素的限制性条款不宜过早地匆忙作出规定。公约要素的起草过程必须要有尽可能多的国家广泛参与,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协商。
4.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能源消耗量与发达国家有明显的差距。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而酝酿实行的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限制,要以保证发展中国家适度经济发展和合理的人均能源消耗为前提,任何有关公约的限制性条款都不应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5.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能源的需求量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可避免地还要增加,但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人均能源消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很低。为了保护全球气候,我们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调整能源结构、开发替代能源等措施,尽量少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对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指标,我们不应作出任何具体承诺。
6.我国提倡植树造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增强对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同时,我们还鼓励营建速生薪炭林,推广省柴灶,提高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保护臭氧层
臭氧层破坏主要是由CFC和哈龙引起的,虽然平流层臭氧的消耗机理和人为活动的影响程度尚存在不确定性,但这种观点已被普遍接受。由于臭氧层消耗将对人体和经济建设产生严重损害,国际上已先后通过《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持利尔议定书》,限制生产和消耗并最终停止使用这类物质。
印度、巴西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议定书》的宗旨和原则是积极的,但回避了主要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历史责任。臭氧层的破坏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大量使用受控物质造成的。1986年全球消费的113万吨受控物质中,发达国家就占86%,因此绝不应将保护臭氧层的经济负担转嫁给发展中国家。《议定书》没有对技术转让和经济援助做出具体承诺,有些条款未能体现公平原则,而且对发展中国家附加有歧视性条款,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发展中国家成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这给《议定书》的普遍性和有效实施带来了困难。
目前我国正式生产五种受控物质,即CFC—11、CFC—12、CFC—113和哈龙—1211、哈龙—1301。1989年CFC的生产能力为4.10万吨,实际产量2.10万吨;哈龙的生产能力为0.650万吨,实际产量为0.351万吨。两者合计产量为2.45万吨,实际消费为3.15万吨,进口0.822万吨,少量出口。按11亿人口平均,人均年消耗量0.04公斤,远低于《议定书》规定的0.3公斤标准。即使到2000年,预计CFC消费量达7.0万吨,哈龙达1万吨,人均年消耗量也仅为0.067公斤(按12亿人口计)。
目前,我国已参加了《公约》,还未参加《议定书》。
我国对臭氧层保护问题的立场是:
1.《公约》和《议定书》的宗旨和原则是积极的。我们赞同国际社会为保护臭氧层所做出的积极努力。限制和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行动才能实现。
2.臭氧层破坏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不应当将保护臭氧层的额外负担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为此,应建立国际特别基金和援助机制,并确保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3.通过国际基金和技术转让的实施,应使原有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在减少和或停止受控物质的消费后,具有相应的替代技术的使用和替代品的生产能力。不应使其由受控物的生产国变为替代物的进口消费国。
4.《议定书》必须删除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条款,体现公正平等的原则。
5.关于我国是否签署《议定书》问题,鉴于1991年6月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已吸收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修改了原《议定书》的有关原则和条款,我们建议选择适当时机签署《议定书》。这样做的好处是:
(1)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表明我国愿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做出贡献的真诚愿望;
(2)便于获得国际经济援助和有关的技术转让,加快开发替代物和替代技术以及实现“转轨”的步伐;
(3)在规定的控制基准和削减进程内,仍可进行受控物质以及受控物质产品(如电冰箱等)的进出口贸易,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创汇;
(4)以缔约国身份,便于开展外交斗争维护我国利益。
对于我国签署《议定书》的时机,可在仔细研究伦敦会议文件后,再做出决定。我国履行《议定书》条款的能力,依赖于财政和技术援助的程度。
不论我国何时参加《议定书》,都要自力更生,尽早在科研、生产、技改、基建等方面做出安排,为此建议:
1.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统一规划和协调;
2.制定“转轨”工作规划和“启动”计划;
3.落实资金,独立自主地开展替代物和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八五”期间完成几种国际上较有希望的替代物和替代技术的中试开发;
4.在统一规划与协调下,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际资助和技术转让,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与信息交流;
5.大力开展限制受控物质使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种内遗传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生物学复合体系,它们包括数以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生命资源的总汇,是未来农业、医学和工业发展的生命资源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正努力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制定法规以及缔结国际公约等措施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滞缓物种灭绝的进程。最近又酝酿起草《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意生物物种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的提法。
对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应遵循的原则是:
1.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2.生物多样性具有地域分布特征,是所在国家自然资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对其境内的生物物种拥有主权。
3.生物多样性保护对全人类有巨大而长远的效益,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都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4.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有效维护生物多样性,使之得以永续利用、造福人类,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从财力、技术上提供援助,并在人员培训、公众教育等方面与发展中国家合作。
5.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成功与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居民的积极理解和参与,在此在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的利益和经济发展,要解决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利害关系。
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有害化学物质的越境转移,包括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有害化学品的国际贸易及易地生产两方面的问题。
目前全球有害废弃物正以每年3亿吨的速度剧增,构成对环境的严重威胁。有害废物主要产自工业化国家,其产量占世界的90%。
有毒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造成废物对全球环境的更广泛污染。为控制有害废物转移的发展趋势,1989年3月在瑞士举行了100多个国家参加的专门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公约》(下称《公约》)。其要点包括:各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境和进口;建立预先通知制度和批准制度;有害废物和非法越境转移视为犯罪行为。
有害化学物质越境转移的另一种方式,是化学品的国际贸易和有害化学品的易地生产,即发达国家将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我们认为,禁止或限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是积极的,在防止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害废物方面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在有害废物越境转移中,发展中国家是主要受害者。尽管有了《巴塞尔公约》,但不少发展中国家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和管理有害废物的经验,有关机构和法规亦不完善,在实施《公约》方面遇到较多困难。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实施《公约》,发达国家承担下述义务是必要的:
1.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监测和控制有害废物的机构;
2.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鉴别、分析、评价和处理有害废物的技术和装备;
3.转移无废和低废技术;
4.在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经济援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政府已签署了《巴塞尔公约》。我们也十分关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的转移问题。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欢迎国外投资者来中国兴办企业。对于这些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建设,我国将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准许建设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并且对建设项目要求有完善的环保措施。
海洋污染
地球表面的7/10是海洋。60年代以来,海洋开发事业迅速倔起,海洋成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场所。海洋环境保护也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海洋运输业及海洋采油采矿的发展,经由各种途径进入海洋的废水、废弃物、溢油、有毒化学品与日俱增,超过了海洋的自净能力,造成了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目前,国际上正在考虑制定控制陆源污染海洋的全球性公约,对占全部海洋环境污染80%以上的陆源污染进行控制,以便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围绕着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谈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大国与中小国家之间仍然持有某些不同的观点,存在着较尖锐的斗争。问题主要表现在:是否允许利用海洋处置放射性废物;是否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以及陆源海洋污染物的控制问题等。多数中小发展中国家主张暂停海上处置放射性物质,直至能够证明这种处置并不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损害;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对海上焚烧废弃物进行全面评价,并最终停止海上焚烧。由于陆源污染源分布范围广,污染物种类繁多,且这种污染控制对各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直接影响,因此,这些国家不赞成过早缔结控制陆源污染海洋公约,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我国海域辽阔,大陆架宽广,并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我国对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一向持积极态度。我们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同步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积极开展防止海洋污染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科学研究,并已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和永续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我们主张:
1.公海为全人类所共有,应保护公海资源不受掠夺、公海环境不受破坏;
2.各国拥有保护和利用其内海、领海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主权,任何国家都不得向他国管辖的海域转移污染或造成污染损害;
3.发达国家是海洋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和受益者,应当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方面承担主要义务;
4.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制定有关国际公约时,应创造条件保证有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
5.为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和经济上支持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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