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
(1991年6月19日,北京)
我们来自41个发展中国家的部长,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1991年6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深入讨论了国际社会在确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合作准则方面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发表如下宣言:
1.我们对于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深表关注,这主要是由于难以持久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造成的。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如土地、水和大气,正因此受到很大威胁。严重而且普遍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淡水资源枯竭、河流、湖泊及海洋和海岸环境污染、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减退、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沙漠化、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沉降、有毒物品扩散和管理不当、有毒有害物品和废弃物的非法贩运、城区不断扩展、城乡地区生活和工作条件恶化特别是卫生条件不良造成疾病蔓延,以及其它类似问题。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加剧,妨碍他们满足人民合理需求与愿望的努力,对环境也造成更大压力。
2.我们确信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有效行动,并为全球合作创造机会。出于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强烈关注,我们庄严重申,决心铭记下列总的原则和方向,在责任有别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地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努力。
一、总 则
3.环境的变化,与人类经济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环境问题绝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必须充分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保护全球环境的措施应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国际社会尤其应该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其组织管理和技术能力。
4.应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每个国家都应能够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根源在于他们的贫困。这些国家使用了发达国家提供的过时、有害环境的技术来实现发展,因之加剧了环境的退化,进而又破坏了发展进程。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而且对全世界都造成了不利影响。持续的发展和稳定的经济增长,是改变这种贫困与环境退化恶性循环并加强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能力的出路。最不发达国家、灾害频繁的国家以及发展中岛国和低地国家都应得到国际社会的特别重视。
5.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在债务、资金、贸易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受到种种不公平待遇,导致资金倒流、人才外流和科学技术落后等严重后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受到制约,削弱了他们有效参与保护全球环境的能力。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有助于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持续和可持久发展的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保护全球的环境创造必要条件。各国应能决定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不受任何贸易壁垒和歧视的影响。
6.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应以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为基础。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不应以保护环境为由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不应借此提出任何形式的援助或发展资金的附加条件,也不应设置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和发展的贸易壁垒。
7.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的退化负有主要责任。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以不能持久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过度消耗世界的自然资源,对全球环境造成损害,发展中国家受害更为严重。
8.鉴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并考虑到他们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他们必须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并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9.发展中国家需要足够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处理他们面临的环境和发展问题。应该以优惠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
10.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加强相互间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作出贡献。
二、各领域问题
11.土地退化、沙漠化,水旱灾害,水质恶化与供应短缺,海洋和海岸资源恶化,水土流失,森林破坏和植被退化,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也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应予优先考虑解决。国际论坛讨论过这些问题,并提出或通过了一些行动计划。但是,国际社会迄今尚未采取具体行动加以实施。我们敦促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立即开始行动,特别是为此建立国际资金机制。
12.我们严重关切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的不断增加及其对全球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岛屿和低地的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威胁。应从历史的、积累的和现实的角度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解决办法应以公平的原则为基础,造成污染多的发达国家应多作贡献。
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义务,采取措施制止人为引发的气候变化,建立保障发展中国家环境安全和发展的机制,包括为此以优惠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13.正在谈判中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应确认发达国家对过去和现在温室气体的排放负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确定目标,以稳定和减少这种排放。近期内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任何义务。但是应该通过技术和资金合作鼓励他们在不影响日益增长的能源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其计划和重点,采取既有助于经济发展又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措施。框架公约必须包含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明确承诺,建立一个单独资金机制,并且开发经济上可行的新的和可再生的能源以及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作为缓解气候变化主因的重要步骤。此外,发展中国家在解决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时必须获得充分必要的科技和资金合作。
14.我们认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0年6月修改后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宗旨和原则是积极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修改后的议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取决于议定书批准国有效地落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安排。我们敦促发达国家就《维也纳公约》和1990年6月修改后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提出的充足资金和迅速转上技术的长期安排作出承诺。
15。我们对生物多样性锐减表示关注。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部分活生物体和它们的栖息地,多年来承担着保护它们的费用。这一努力应得到国际社会和任何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承认和支持。每一个国家都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因此保护措施应与其计划和重点相一致。正在谈判中的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应特别表明,获得遗传物质与转让生物技术之间、物种所在国研究与发展之间、分享科研成果及分享商业利润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问题必须得到圆满解决,不应成为技术转让包括生物技术转让的障碍。而且,国际法律文件还必须承认和奖励主要分布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居民在保护和利用生物物种多样性方面的创新。
16.我们注意到,虽然对有害废弃物和有毒物的控制和管理需要国际合作,但两年前通过的《巴塞尔公约》并未生效。我们呼吁那些尚未批准的国家考虑加入,并呼吁所有国家采取行动建立责任和赔偿制度,建立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废技术的机制,提高鉴别、分析和处理废物的能力,以便建立一个在全球禁止向缺乏此类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机制。同样,我们对继续非法贩运有毒有害物品和废弃物,特别是把它们从发达国家运至发展中国家表示关切。我们敦促发达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此类贩运。
17.保护森林和促进可持久经营的多边措施,包括就森林问题形成全球协商一致的建议,旨在提高森林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方面的潜力。管理计划应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的优先顺序及目标结合起来,并顾及当地社区包括生境的需要。应承认和支持这方面的各种努力,包括发展中国家促进持久利用热带森林的具体项目。这种支持应采取以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形式,并确保增值较高的热带木材有更好的市场。资金、技术援助和提供市场同确保国际社会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而进行资金合作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为此,国际社会应为绿化世界做出努力。过去大范围毁坏了森林的国家应通过植树造林的计划提高森林覆盖率。
18.我们深为关切沙漠化的扩展和长期持续的干旱,国际社会已认识到这是重大的环境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高度重视,优先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为遏制和扭转沙漠化、持续干旱提供适当的资金和科技资源,为保持全球生态平衡作贡献。
19.主要由发达国家进行的不合理开发和污染造成的海洋和沿海资源的恶化,严重制约了依赖这些资源的国家的发展。必须在保护和使用区域海洋方面扩大合作,根据更好的认识和信息促进合理使用。必须禁止在海洋弃置毒物和核废物,其它倾废也应严格管理。
20.在发展中国家人口稠密的城市,资源不足造成基本公共设施效率低下、城市环境退化的无限扩展。城市规划包括为可持久的发展筹资机制,必须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可持久的发展筹资的新机制应优先处理上述问题。
三、跨领域问题
21.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是保护全球环境努力取得成功的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跨领域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发达国家能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及优惠的或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
22.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应包括充足的、新的、额外的资金条款,并对发达国家的这项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关键在于资金的“充足性”,即应包括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和承担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所增加的费用。发达国家承担的义务不仅应包括保护环境的费用,还应包括减缓过去行为积累的不利影响所需要的费用。发展中国家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赠资金。
23.为解决关系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的那些长期存在的而且迅速恶化的环境问题,应专门建立“绿色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额外的资金援助。该项基金应用来解决现行专项国际法律文件以外的环境问题,如水污染、对海岸林产生危害的海岸带污染、水源短缺和水质恶化、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沙漠化。该项基金还应包括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和提高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和科学技术研究能力所需费用。应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等代表共同管理基金,并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方便地利用。
24.我们强调科学技术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申需要采取措施确保以优先的、只有利的、优惠的和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类技术应视为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贡献。
发达国家应通过包括对私营部门奖惩措施在内的程序和安排,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的技术。
四、关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25.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我们强调,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不仅应讨论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及相应对策这类全球环境问题,还应讨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其它全球问题,特别是那些与环境有关的发展问题。会议达成的有关协议应该指导关于贸易、金融、技术和其它类似问题的国际讨论。这种相互联系应适当反映在每个协议中。
26.我们认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产生的《地球宪章》和《二十一世纪行动议程》应符合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所载原则。上述文件必须反映发展中国家会议的成果,这些会议就环境与发展的内在联系、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等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工作。《行动议程》应付诸实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和需要,以便将环境问题与发展结合起来。
27.我们还认为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次会议可以为形成一个针对贫困及其对全球环境影响的宏大国际方案,增加力量和影响。
五、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
28.我们认为,在1992年大会筹备阶段各种国际论坛有关环境问题的努力,将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相互磋商和协调,以便更有效地向国际论坛陈述我们的观点,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
29.我们决定在1992年会议筹备阶段以及其他国际论坛上,根据1990年新德里会议和这次北京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磋商和协调。
30.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探索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和发展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方法和形式。发展中国家将努力提出适当的环境目标,改善生活质量和环境状况,同时确定和评估完成这些目标的资金和技术需要。
31.考虑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迄今在内罗毕取得的成功以及更好地进行工作的需要,我们支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及其活动中心仍设在内罗毕,并加强其工作。
32.我们再次强调,在不妨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将充分参与保护环境的国际努力,并且强调,如果发达国家能作出积极的、建设性的和现实的反应,从而形成一个适于全球合作的气氛,我们就能和发达国家一道,共同为自己和后代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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