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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

 

荷兰王国住房、规划和环境部

 

关于环境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988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荷兰王国住房、规划和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扩大两国在环境领域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为实现上述合作,双方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交换有关资料,并在可能条件下将资料翻译成中文或英文;

   二、加强两国大专院校、研究与教育机构以及公司之间在环境领域里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分别研究共同选择的课题,并将研究结果通报对方;

   四、就访问对方的人选事先与对方进行及时的磋商;

   五、邀请对方专家或代表团参加本国有关政策方针的研讨会和进行访问;

   六、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或其他地方的有关国际研究和教育机构进行合作,举办有双方官员参加的研讨会。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荷兰王国住房、规划和环境部环境总局将作为对口合作伙伴,就有关第一条中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进行选择,并做详细说明和最后确定。

      

第 三 条

   双方将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协调本备忘录第一条的执行。

       

第 四 条

   上述单位代表和官员将组成两个工作组。

      

第 五 条

   两个工作组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荷兰王国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

   一、评估双方对本备忘录的执行情况;

   二、在过去合作的基础上讨论增加新的合作内容;

   三、取消效益不大的合作内容;

   四、商定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

         

第 六 条

   为加强合作,双方将邀请对口合作单位派代表团参加有关环境、技术和设备的商品交易会、讨论会和展览会。

       

第 七 条

   双方将联合拟订财政计划,合作经费将由双方的基金提供。关于互访,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第 八 条

   合作项目的具体细节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中分别陈述,附件同时还将说明各项活动的背景及实施措施。附件的内容在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前将由第四条中提到的对口合作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 九 条

   本备忘录的附件是本备忘录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前90天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长期有效。在执行本备忘录中每隔三年双方将共同评估一次本备忘录的执行效果,并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荷兰王国住房、规划和环境部

        局长                      部长

        (签字)                     (签字)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件:

在环境领域的合作细节

  

  回顾到联合国大会第42/187号决议案,该决议案中坚信持续发展将成为联合国、政府和私人研究机构、组织和企业的中心指导原则,持续发展指的是满足目前的需要,而不危及满足未来人类的需要的能力。

   意识到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NEPA)与荷兰住房、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部之间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改进两国以及全世界的环境持续发展。

   1. 双方负责人已确定下述方面是共同感兴趣的:

   1.1 大气污染,尤其是由工业、发电厂和汽车尾气排放引起的污染。

   1.2 水污染,尤其是由工业和城市污水排放引起的污染和整治。

   例如:苏南大运河的整治及废水的管理。

   1.3 废物,尤其是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处理。

   1.4 饮用水供给,包括由国际咨询中心执行的公共饮水供应及卫生项目。

   1.5 化学物质,尤其是协助建立起NRPTC,并尽可能与UNEP/IRPTC合作。

   1.6 环境保护技术,将这些技术应用于上述各有关领域。

   1.7 环境管理,尤其是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2. 双方再次表示同意互通国际及国际事务中,关于环境政策的发展情况。

   3. 为了执行附件中各项合作项目,双方将要求有关研究所、组织等,参加合作中的环境科研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与荷兰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研究所愿意,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在环境卫生、毒理学等方面进行合作研究。

   4.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事办公室主任作为一方,荷兰住房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国际环境事务主任作为另一方来协调附件中所拟的各个项目。

   5. 双方在以下几方面达成协议:

   5.1 大运河项目;如有必要,一旦荷兰开发合作部决定赞助该项目,DGM将帮助执行和监督此项目。

   5.2 建立危险化学废物情报网。

   5.3 交换科技情报,通过对乡镇污水处理中应用氧化沟净化方法,建立实验项目。

   5.4 在环境管理方面,荷兰对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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