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及国土管理总局
合作协定
(1992年12月26日,订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及国土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双方)认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相互合作与交流,将对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作出贡献,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环保领域发展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适应中朝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在环保领域开展科技交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定期交换在环保领域取得的成果、经验、技术文献和资料,并共同研究相互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双方在引进和利用有效地保护环境所需要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器材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第五条
双方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等国际活动中加强磋商与合作。
第六条
双方根据协议相互派遣环境保护团,包括工作访问团和技术考察团等,并在人才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代表团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停留费用和工作费用由接受方根据对等原则支付。
第八条
双方每隔两年轮流在北京和平壤签定旨在履行该协定的计划书。根据需要,经双方同意,签定时间可以提前或推迟。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该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向对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可根据双方协议进行修订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分别用中文和朝鲜文制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国家环境保护局 局长 环境保护及国土管理总局 总局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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