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0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蒙古国自然与环境部  

            

俄罗斯联邦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部

      

关于建立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

      

(1994年3月29日,订于乌兰巴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蒙古国自然与环境部和俄罗斯联邦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部(以下称缔约各方)为了达到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和国际目标,十分重视促进和发展三国之间的合作,并认识到在共同边境地区建立中、蒙、俄自然保护区将为该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促进科学研究和监测作出贡献,为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缔约各方在一致同意的三国接壤的边境地区的湿地和草原地带建立共同的自然保护区。

   二、纳入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有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达赉湖保护区、蒙古国东方省境内的蒙古达乌斯克保护区、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境内的达乌尔斯克保护区。

   三、缔约各方领土内的共同保护区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管理、保护和监测由该方根据现行法律进行。

   四、缔约各方可按适当的法律程序在各自领土内扩大保护区的范围,并尽快通知其他各缔约方。

    

第二条

   建立共同自然保护区有如下目的: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促进中、蒙、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包括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及监测。

   (三)提高协定各方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目的、方法和重要性的认识。

    

第三条

   合作方式如下:

   (一)互相交换与本自然保护区有关的经验、信息和资料,包括各自的科研成果和监测数据。

   (二)互派研究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现场考察和监测。

   (三)联合发表论文。

   (四)制定共同的研究和测量方法,缔约各方可根据各自情况加以应用。

   (五)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六)缔约各方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一、为实施本协定,将建立中、蒙、俄联合委员会(以下称联合委员会)。

   二、联合委员会负责批准科学研究和其他合作活动的计划以及协调共同保护区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缔约各方应保证共同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从这一地区到另一地区的迁徒不受任何阻碍。

    

第六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共同自然保护区内有效和灵活的合作。

   二、缔约各方应在边境口岸地区,为参加本协定下的研究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越境时提供必要的方便。这些口岸包括俄方的索洛维耶夫斯克和后贝加尔、蒙方的额伦察布和哈毕日嘎、中方的满洲里和阿拉哈沙特。

    

第七条

   一、缔约各方负担其在共同保护区的本国领土内执行本协定所需要的费用。

   二、在进行联合活动时,按照对等原则,接待方负担当地的食宿、交通费用,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以前各方或其中一方同第三方所签订的协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在缔约一方书面通知缔约其他各方中止本协定三个月后,本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于1994年3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用中、蒙、俄文写成,一式三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国           俄罗斯联邦

   国家环境保护局        自然与环境部      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部

     代表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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