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行业划分特点、专业业务活动开展等需要所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等。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全称为“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协会宗旨,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发展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协会会员,为本领域的协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分支机构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四)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行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五)开展本行业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六)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行业内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在本行业组织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八)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九)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二)符合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该领域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环保企业、专家队伍及研发能力等;
(四)不得与协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四)承诺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
(一)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
(二)依托单位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草案,工作规程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准予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三)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四)协会向依托单位颁发《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和印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换届,最长不超过8年。分支机构的换届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上一届主任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主任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备案;
(四)换届结果对会员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凡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分支机构不得无理由拒绝协会会员单位申请成为委员。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委员。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延期召开委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主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主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会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
主任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一般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秘书长由1位副主任委员兼任,由分支机构推举,协会秘书处聘任。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秘书长应为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代表)大会或主任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由依托单位设立。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工作规程》,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后施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委员为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不向会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协会秘书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协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和相关活动资料。活动包括:
(一)举办大型交流会议;
(二)开展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分支机构秘书处应于每年一季度,将年度工作总结、行业发展报告报送协会秘书处,于当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并在行业内发布。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本分支机构网络建设,并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建立本分支机构的信息,安排专人及时提供本分支机构动态信息,协会秘书处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秘书处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依托单位,须由分支机构秘书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出具准予变更依托单位的决议文件。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或撤销,须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出具准予注销或撤销的决议文件,收缴分支机构的《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和印章,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协会秘书处可提出注销的分支机构提议,依照规定程序注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并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协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在协会财会账簿中设置分支机构专项科目,并进行专项核算,财务管理依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九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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