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交、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等(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履行协会财务审批手续。
2、会费收入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3、收取会员会费后,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由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会员收取会费,定期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省民政厅社管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接受随机抽查。
5、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5、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6、地方环保产业协会入会免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1、会员单位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年度会费。
2、新当选的理事以上单位自当选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年度会费。
3、新会员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年度会费。
4、会员自愿交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5、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被视为自动退会,且退会之日起三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会。
6、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南京凤凰花园城支行
帐 号:494958192493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1、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和召开会议的费用;
2、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3、协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费用;
4、为会员提供无偿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5、协会其他合法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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