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基础依据,也是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精良团队。
第五条 遵循“规范、依法、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以诚为本,信守合约。
第六条 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同行不分体制,不分大小,互相团结、互相协作,共塑全省行业整体形象。
第七条 实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标排放污染物,不干扰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资质考核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行业实行自律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单位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会员单位应在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自觉报送或提供与产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汇总,每年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全省产业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应自觉抵制和拒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和盗取他人专利技术。
(二)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有关推荐证书。
(三)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平均成本价倾销设备和产品。
(四)做不真实广告,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
(五)生产和销售低劣产品。
(六)采用商业贿赂行为销售产品。
(七)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有关业务。
(八)将有关资质证书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均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具体负责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申诉。
第十三条 本《规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约》的企业,协会予以表彰,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约》的企业或个人,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通告违规发生地和违规企业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协助司法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规约》,同时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本《规约》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约》自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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