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在江苏省辖区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专家,且承认和遵守《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个人会员:指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行业专家;
(二)单位会员:指江苏省内注册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单位,或是在江苏省内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协会秘书处对经确认的单位颁发入会通知;
(四)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五)协会正式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协会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委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按《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加入协会企业微信平台;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公众号上发布企业动态信息;
(六)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争先创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七)优先获得申报省级、国家级相关项目的推荐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评价鉴定、技术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和发展咨询服务等;
(十一)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移转让、产品代理、投融资等)及有关信息;
(十二)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十三)免费获得《江苏环保产业》电子版刊物;
(十四)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在收到退会申请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注销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主动退会后,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会。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自动退会或被注销会籍后,三年内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注销会籍的会员,如做出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协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秘书处保持联系,并加入协会企业微信平台,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苏ICP备10001599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