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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Jiangs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省辖区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江苏环保产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推行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技术成果鉴定、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能力评价、技术评估、先进技术的推广与示范,组织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培训及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开展省际、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编印《江苏环保产业》刊物,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举办技术、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九)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开展会员内部的创先争优活动,鼓励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方可当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市、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二)愿意为协会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三)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在本行业是知名企业;

(四)热心关心协会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方可当选。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能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节 荣誉、名誉会长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可以聘请以下人士担任本协会荣誉、名誉会长。

(一)环保领域的著名专家、院士,国家重大环保技术研究攻关者。

(二)在环保产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家级表彰的。

(三)连续担任过两届本协会会长,在任职期间对本协会发展做出过很大贡献的。

担任本协会荣誉、名誉会长的可列席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也可受会长委托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服务收入;

(七)承办政府及其他系统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7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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