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遵循协会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促进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的宗旨,在协会领导下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议、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推广以及市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为政府、企业服务,努力搭建专业化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服务平台,使从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事业单位有更好的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是由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中从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委会是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接受委托,组织对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环境工程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估和技术仲裁,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2、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转移、技术合作、技术培训等活动,促进行业科技创新、环保装备国产化。
3、接受委托,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组织企业和委员会专家参与制(修)订本行业的工程技术规范、产品制造标准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文件。
4、推荐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推荐优秀装置、示范工程、名牌产品并参与评审等工作。
5、根据本行业的实际需要,组织主办行业网站,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刊物;收集、整理行业资料、发布技术和市场信息。
6、接受委托,组织专家进行企业诊断、发展咨询和管理咨询,为企业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7、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保护公平竞争。
8、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9、宣传贯彻《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由单位委员、个人委员组成。
(一)单位委员:各从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委员:各从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究及工程设计、运营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协会会员单位;
(二)自愿申请;
(三)拥护固废专委会章程;
(四)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方面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工作做出过积极贡献,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专委会秘书处建档并由协会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专委会推荐委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符合专委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章程;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专委会会费;
(五)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遵守协会和专委会自律性规约。
第十三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专委会章程的委员,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提名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单位2-5名。专委会设秘书1人,秘书由主任委员单位内部任命一名人员担任。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任期内管理固废专委会工作,对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委会首批发起单位将自动成为首届常务委员单位;专委会会员单位在100家以上时,应按20%的比例设常务委员单位,在常务委员单位中应再按20%的比例设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临时工作会议;常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任委员会须有2/3以上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固废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规章制度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委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已缴纳会费的协会会员不另行收取专委会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财务工作遵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协会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使用须有利于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专委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章程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专委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移交协会继续用于环保服务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主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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