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中文名称: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
英文名称:“The Special Committee of Countryside & Dispersive Wastewater Treatment” of Jiangs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CCDWT-JEPIA
第二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遵循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促进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的宗旨,努力搭建专业化的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技术和管理的服务平台,使从事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的企事业单位有更好的发展,江苏省农村生活环境得到更好的改善。
第四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是协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技术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二)组织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相关技术开发工作,并将技术成果进行发布和市场推广,推动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技术逐步规范完善;
(三)协助政府规范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管理服务体系;
(四)组织开展表彰、论坛等活动,以会促进经验交流和技术提高;
(五)组织国际交流,发展与国外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相关企业、单位和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
(六)为委员提供政策培训、职业任职资格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委员由单位委员、个人委员组成。
(一)单位委员:各从事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委员:各从事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技术研究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协会会员单位;
(二)自愿申请;
(三)拥护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章程;
(四)在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技术方面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为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工作做出过积极贡献,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秘书处建档并由协会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对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推荐委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符合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章程;
(二)维护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向协会缴纳会费后无需再缴纳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会费;
(五)向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所有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同专委会签订《行业自律规范守则》,并承诺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协会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章程的委员,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任命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设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2家、专委会设秘书1人,秘书由主任委员单位内部任命一名人员担任;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在任期内管理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工作,对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委会首批发起单位将自动成为首届常务委员单位;专委会会员单位在100家以上时,应按10%的比例设常务委员单位,在常务委员单位中应再按30%的比例设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临时工作会议;常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任委员会须有1/2以上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技术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单位任期一届,不得连任,但可再任;副主任委员单位不受任期限制,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规章制度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委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对已缴纳会费的协会会员不另行收取专委会会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财务工作遵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协会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须有利于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终止协议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移交协会继续用于环保服务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3日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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