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农村及污水治理专门委员会

《行业自律规范守则》

第一条  专委会会各委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合法经营的思想,主动接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指导,接受省环保产业协会的管理监督。

第二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以维护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行业信誉为己任,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荣誉,不得损害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委会的形象。

第三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开展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经营业务中,应当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职业准则,信守合同、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积极响应和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社会的环保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建立同政府、媒体、客户等良好的公众关系,积极为江苏省乃至全国的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当遵循分散污水治理行业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理智地维护分散污水治理行业的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目的进行低价竞标、恶意竞争等行为扰乱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当公平竞争、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享资源、抱团发展,共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不得拆挖同行墙角(合理流动的除外),不得泄露同行的秘密,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经营水平、威信和声誉。

第七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自觉保护和尊重其他企业的各项专利成果,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抨击科研泡沫和抄袭、剽窃、假冒伪劣等低劣的经营行为。

第八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不得夸大和虚构本公司的分散污水治理能力和实际经营水平,不得对本公司的技术人员数量、科研水平和层次进行虚假介绍;不得利用广告和媒体做虚假宣传,不得以欺骗的手段承揽业务。

第九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严格履行各项经营和服务的合同条款,切实履行售后运营或其他服务中的各项承诺。对本单位销售的设备或产品的质量应负责到底,在设备或产品的保修期内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专委会鼓励各委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在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内优先选择配套及合作的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本守则解释权属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门委员会,对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委员单位,一经发现并证实,将上报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予以开除会籍并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实行,由专委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负责修订。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农村及分散污水治理专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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