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3-04-20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中国优秀环境保护装置表彰办法(试行)

            

2003121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总  

 

   第一条  为实施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名牌战略,促进环境保护产品技术创新,提高环境保护装备的整体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我国环境保护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环境保护装置是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同类技术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或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有良好市场潜力、经济性好的环境保护产品。

   第三条  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的表彰范围:

   ()水污染防治装置;

   ()大气污染防治装置;

   ()噪声与振动控制装置;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置;

   ()环境保护专用材料;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

   ()废旧资源再利用或具有显著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的装置;

   ()土壤污染修复装置;

   ()其他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装置。

   第四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优秀环境保护装置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的初审与推荐;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的技术审核。

   第五条  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的表彰活动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并设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奖”(以下简称“会长奖”)和“中国优秀环境保护装置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两个奖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通过评价的优秀环境保护装置授予证书和奖牌。

                 

二、申请条件与申报资料

 

   第六条  优秀环境保护装置及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会长奖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l、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按ISO9000族相关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3、申请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制能力。

   4、申请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近三年内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

   5、申请企业在申请日前两年内未受到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产品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具备计量保证能力。

   7、申报装置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8、申报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9、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期水平;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居行业前列;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家或地方法定监督性抽查检测中的合格率达到l00%。

   10、产品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

   11、对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

   ()申请创新奖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3、申报装置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4、环境效益明显,经济指标可行。

   5、采用的技术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重大创新,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6、已具备批量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前景好;或引进同期国际先进技术已在国内组织批量生产,其关键部件已国产化,并在原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性改进。

   7、已有三个以上的应用实例,并有一年以上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运行稳定可靠,用户满意。

   8、属申请日前四年内研发的创新技术。

   9、申请企业在申请日前两年内未受到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l0、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表(附件3)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如有注册商标)

   ()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执行标准(明示标准)文本。

   ()三个用户的产品应用工程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复印件。

   ()企业通过ISO9000相关标准认证的证书复印件和相应产品的质量保证文件。

   ()产品、技术特点介绍(含产品结构简图和实物照片)

   ()三个用户应用实例表(附件4)

   ()企业简介,包括生产能力、装备条件、质量控制措施、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技术机构设置,产品年销售额、工业成本及利润率等。

   (十一)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先进性的自我评价和比较成本分析;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自我评价和比较分析;或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性的自我评价和调研分析;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先进性的自我评价和调研分析。

   (十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申请创新奖的项目视项目的适用性选择报送第()()()()要求的材料。

                

三、申报、推荐与评价程序

 

   第八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年度公布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申报目录,申请企业于每年五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中国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专业将申报材料送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核,专业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初审和技术审核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评价意见。对建议表彰的产品,提出授予表彰的详细理由。

   第十一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通过专家综合评价的产品,根据需要组织对产品生产和应用现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评价和现场考察的产品,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公布受表彰的优秀环境保护装置及其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优秀环境保护装置表彰工作应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报名、评审、证书和奖牌费用。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申请企业和用户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在向社会公布受表彰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的同时,应说明受表彰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保证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优秀环境保护装置称号者,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参与优秀环境保护装置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保守在工作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对于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资格。

               

五、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苏ICP备10001599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