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3-03-2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申报推荐细则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价推荐办法》(暂行)第六条,制定本申报推荐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暂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注册并从事环保产品生产、洁挣产品生产、环境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独资、合资)的企业;

   (二)连续从事环保相关产业活动在3年以上;

   (三)当年环保产值超过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

   (四)企业经营意识健康、管理规范,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无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注重科技开发,产品、工程、服务质量信誉好的企业;

   (五)主要产品已形成规模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较为完善,产品生产型企业已通过IS09000或IS014000认证并能有效运行的企业;

   (六)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的要求

   1、从事污水治理设备生产、除尘设备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从事其他废气治理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从事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3、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4、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5、从事滤料生产、药剂生产、电源生产等专业性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6、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7、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8、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9、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七)企业固定资产(人民币)的规定

   1、从事污水治理设备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生产、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生产、药剂生产、电源生产等专业性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

   8、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八)企业2002年环保产业收入(人民币)的要求

   1、从事污水治理设备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生产、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电除尘器配件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年收入15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生产、药剂生产、电源生产等专业性企业,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年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

   8、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

   (九)从事两类以上设备生产的企业,评审时按综合因素考虑。

(十)申报企业连续2年纳税总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免税部分)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推荐单位验核执照原件)。

   (三)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复印件(包括完税清单、纳税总额及免税、退税证明等,由推荐单位验核材料原件);2001年及2002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表的复印件。

   (四)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环保产品、技术的说明资料及知识产权(鉴定或专利)、获奖情况,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名称(含企业标准)等。

   (五)环境服务业企业需提供近三年主要服务项目清单,同时附三项以上合同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应提交2000年~2002年“企业三年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必须包括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申报企业的市场销售状况及用户意见(至少两家用户)。

   (八)申报企业三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证明(由地方协会出具)。

   (九)申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由推荐单位验核原件):如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证书、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

(十)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三、初审

 

   (一)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人员对所辖区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特别是企业提供的有关原件),并签署初审意见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评价审核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

 

四、按专业分类评议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评价审核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按行业分类后,组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定

 

   (一)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负责骨干企业的审定。

   (二)王扬祖会长任评价审核专家委员会主任,韩伟秘书长、陈尚芹副会长任评价审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杜琳副秘书长任评价审核办公室主任;

   (三)评价审核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审核,提出初选名单;

   (四)按5%的比例,从初选单位中抽样形成考察建议名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意见报评审办公室;

   (五)评价审核办公室将专家初选意见及考察意见报专家评价审核委员会,由评价审核专家委员会提出入选名单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会审定;

(六)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布会长会审议通过的《骨干企业名单,并向《骨干企业》颁发证书、铭牌。

 

六、宣传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骨干企业名单》;

(二)编写《骨干企业》经验、技术、产品汇编。

 

七、收费

 

   1、申报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交纳初审费500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合格的企业,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交纳评审费1500元;

3、通过最终评审的企业,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交纳骨干企业宣传费3000元(包括公告费、企业技术汇编费,每单位A4纸3页) 。

 

八、年审

 

   1、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年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协助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年审工作。

   2、年审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对骨干企业进行抽审考核;

   4、连续3年通过年审的企业,如参加下次评审,可简化手续,同等条件可优先:

   5、年审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另行规定。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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