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价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精神,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环保骨干企业的中坚作用,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评价推 荐工作。为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骨干企业》的评价推荐每三年一次,并实行年度审核。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骨干企业》的申报、评价及推荐工作。
第四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推荐本地区环保企业申报《骨干企业》。
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评价审核专家委员会,下设评价审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骨干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进行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当年环保产值超过企业当年总产值(包括非环保部分产值)的50%;
(三)企业经营意识健康、管理良好,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无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注重科技开发,产品、工程、服务质量信誉好。
第七条 具体评价推荐细则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事机构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及评价程序
第八条 申报《骨干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推荐单位须验明原件);
(三)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复印件(包括完税清单、纳税总额及免税、退税证明等,推荐单位须验明原件);
(四)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环保产品、技术的说明资料及鉴定、专利、获奖情况,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含企业标准)等;
(五)环境服务业企业需提供近三年主要服务项目清单,同时附三项以上合同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发展情况总结报告(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申报企业的市场销售状况及用户意见(至少两家用户);
(八)申报企业三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证明(由地方协会出具);
(九)申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推荐单位须验明原件):如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证书、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地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对上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评价审核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报单位进行评价,并对申报企业按比例抽样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后,提出初选名单,并由专家评价审核委员会提出入选名单,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会 审议。
第十二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会审议通过的《骨干企业》名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有关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向无疑义的《骨干企业》颁发证书、铭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评价审核办公室、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评价审核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守企业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以上单位及人员如有违规行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评价专家将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骨干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在专业媒体上公布,并在六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骨干企业》的申请。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附件)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有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以及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
(三)转让、涂改、伪造、滥用证书的。
第十五条 如申报单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但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取消其申报《骨干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和入选企业应按评价推荐细则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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