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3-10-0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实施办法

 

2003108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发[2003]5)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改变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管理方式的函》(环办函[2003]510)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属于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参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目适应的、先进实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生态保护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导下开展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组织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征集和评审,负责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发布和管理;

   ()组织利协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

   ()组织验收和推广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

   ()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网络,建立和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和运行机制;

   ()组织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每年编制并发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申报指南。

   第五条  申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技术政策;

   ()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已有两个以上的应用实例,并有一年以上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

   ()技术适应性强,覆盖面广,可厂泛推广应用;

   ()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六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由技术依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协会审核推荐,报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受理材料并与技术申报单位签定评审推广协议,组织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负责对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进行审杳和验收。

   第八条  对国内急需、目前国内尚属空白的国外先进环保技术申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可以直接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报。

 

第三章  推广与实施

 

   第九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制并发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各地方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及重点流域限朗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生态保护等环境管理中,应鼓励优先选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第十一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每年从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中选择项目,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这些项目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出口。

 

第四章  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依托单位条件:

   ()该技术所有权的拥有或持有单位;

   ()具有法入资格;

   ()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和推广能力。

   技术依托单位应对技术的可靠性负责,并负责技术推广中的指导和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经确认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满后,技术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评;通过复评的,重新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十六条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过程中应接受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依托单位向技术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在应用实施过程中出现所有权争议的,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止技术依托单位资格、中十技术依托单位证书。待争议由有关部门解决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情况,或恢复技术依托单位资格、恢复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或者撤销技术依托单位资格、撤销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十九条  技术依托单位申报技术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撤消技术依托单位资格、撤消技术依托单位证书的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实施办法》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发[2003]5)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属于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实施办法》就是根据这—精神,在原《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的基础上编制。由于主要是“管理方式”的转变,在总则、申报与审批程序、推广与实施办法、技术依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等条款无重大改变。

   主要改变有以下几点:

   一、评审推广的组织者改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在总则中特别强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工作”;

   二、项目推荐部门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国家级行业协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增加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技术申报单位签订评审推广协议的内容,与改变行政审批相适应,明确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技术申报单位在评审推广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在推广与实施的条款中取消了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无法做到的条款,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修改。

   为了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实施办法》更加具体,更好操作,制订了“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申报与评审实施细则”,对申报指南、申报与复评、推荐、初选、评审、现场考察、审核、批准与公布等程序做了详细说明。除了在以上四点有改动外,其余基本不变。保证了程序的稳定性,为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办单位:江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25)8661829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广聚路31号安科大厦B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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